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滕镇湖陵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1906,1908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宜合同》。二、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酬38570元。三、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反馈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本案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额共计0元,尚有4095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限制其高消费。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锡志华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本院继续采取冻结措施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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