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峪口矿住所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0203民初1200号
原告: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湖陵村。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峪口矿住所地:大同市矿区煤峪口街道。
负责人:李连海,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峪口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现因原告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3元,减半收取计8761.5元,由原告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761.5元退还原告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柳贡余
人民陪审员  贾丽霞
人民陪审员  管 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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