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803执恢217号
**、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139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650元),余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803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的义务,被执行人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