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3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乃松,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到位案款271624.54元拨付申请执行人***。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8执他25号批复,将本院(2021)苏0891执1711号一案指定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91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家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