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西长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天恒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北侧、***西侧淮安人家1号楼商业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淮安市天恒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