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711号
原告:***,男,1980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号证码321081198008050011,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西长街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198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