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同与某某、某某、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3599号
原告:**同,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兴化市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注册号91321281142624185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诉被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宝贵
人民陪审员姚永寿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