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卫兵、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祝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卫兵,男,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兵、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兵、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73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46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