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晶星乳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晶乳胶厂,住所地在扬州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晶晶乳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晶乳胶厂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审判员  王云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