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辉,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德根,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星乳胶厂,住所地扬州市。
投资人:曹茂红。
申请执行人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星乳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星乳胶厂未全部履行(2018)苏1002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以(2019)苏1002执8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星乳胶厂位于扬州市头桥镇通达路工业园区不动产证号为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41522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42059号厂房及工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扬州市晶星乳胶厂位于扬州市头桥镇通达路工业园区不动产证号为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41522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42059号厂房及工业用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束 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