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商初字第0367号
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住仪征市新集镇八桥村八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红星美凯龙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