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3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司法查控查询已将被执行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3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吴卓霖
书记员 平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