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30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永丰大道36号05幢7楼。
法定代表人:陈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罗乃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负责人:陈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洋港望鹤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巍,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景,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054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丽萍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