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某某、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撤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5852T,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洋港望鹤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邹毅实,该处主任。
被告: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5948X8,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罗乃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7635844629,住所地南京市永丰大街36号05幢7楼。
法定代表人:陈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莲
审 判 员  丁亚琴
人民陪审员  蔡荣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贻宽
书 记 员  江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