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5760号
原告: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射阳县侨谊路双龙小区西侧约60米。
法定代表人:陈尚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五新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建生
人民陪审员  孙东荣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