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09某某与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陈洋镇陈洋街**。
法定代表人:陈尚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堤路西侧自建楼**iv>
法定代表人:周竹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 磊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