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4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省扬州市*都区武坚镇周西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遥,*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省台州市路桥区。
再审申请人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