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11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周西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田,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爱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50万元。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暂缓执行期,并于2018年6月8日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另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27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明礼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