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26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县。
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根龙,系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县。
委托代理人:韩小牛,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春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