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56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兴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19870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
原告***与被告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扬州金马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