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泰兴市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6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蒋志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斌,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月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1月26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禹。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泰兴市西城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诸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1894000元及利息罚息合计637245.78元(暂算至2020年12月20日)、律师代理费446467元、案件受理费531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祥宇公司于2021年2月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祥宇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偿还2000000元(已偿还),其中案件受理费53115元,剩余的1946885元视为偿还本金,尚有本金9948000元未还清;二、被执行人祥宇公司城承诺在2021年5月25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在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本金320000元,在2021年11月25日前偿还1320000元,在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2320000元,在2022年1月至4月每月底前偿还380000元,在202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1080000元,在2022年6月25日偿还1958000元;被执行人祥宇公司承诺在2022年6月底前还清利息、罚息(利息罚息金额以工行泰兴支行数据为准);……。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同日,被执行人祥宇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80431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