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0256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