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6530338-3。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苏09民终4194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1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吉太
审判员 吕安国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