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渡法民初字第00172-2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开县第二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南山东路10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810377-0。
法定代表人秦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9064737-7。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组织机构代码76266407-3。
法定代表人田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县第二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大晟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