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4031号
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04244E,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沐旭,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9日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鸿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忠明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