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中民初字第04222号
申请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野徐镇仲联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霞,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华,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鸿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基业公司)、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华北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福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保全线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两千万元或价值相当于两千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人民币两千万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二○一七年五月四日至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丹
审 判 员  王 朔
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云 凝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