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仲联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
关于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通民初字第14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2.15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权、债券等;已将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此案在恢复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将依法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牛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