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通执字第04418号
申请执行申请人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州市野徐仲联村。
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14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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