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初575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野徐镇仲联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华,北京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福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福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蒋 巍
审  判  员   曹 炜
二○二○年三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田子阳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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