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8***与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000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查,查明申请人所称的连云港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抵给泰州市嘉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债的四套房产: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路天顺国际花园**号楼**室(丘号**),11号楼2302室(丘号02331081-90)、2302室(丘号02331081-91),12号楼302室(丘号23331082-51),现均已出售给他人,本院无权处置,同时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调查表示书面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苏士军
执行员  宗善田
执行员  刘陵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