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扬子空调联合工程公司

北京世康瑞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扬子空调联合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9民初4178号

原告:北京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霞,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扬子空调联合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顾坤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扬子空调联合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8404.1元及该款自工程交付时的2011年1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7.0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IFB-2011-034)(以下称“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接的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公司新制剂项目,口服制剂车间洁净净化工程中的环氧彩砂地面和防静电环自流平地面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由工程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1年12月27与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总价款共计1271384.1元,至结算时被告已支付662980元。尚欠工程款608404.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及《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恳请请法院依法判决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工程量确认书,拟证明2011年10月30日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3、工程结算单,拟证明原告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书制作了工程结算单,截止2011年12月27日止,被告已支付662980元,尚欠工程款608404.1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初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工期约定一个月,但原告9月初因单方的原因未完成约定的工程,剩余工程被告委托第三方完成。前期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已支付相应的工程款662980元,原告所诉无依据。另外,按照合同对付款时间的明确约定,自2011年起至2019年被告突然收到的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并提起诉讼,该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1份及收据2份,证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支付给原告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的事实;

2、被告与北京福美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收条、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证明未完成的剩余工程被告委托第三方完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其承包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新制剂项目的口服制剂车间洁净净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于2011年8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口服制剂车间洁净净化工程中的环氧彩砂地面和防静电环自流平地面施工。约定工期为乙方进场后30天完成全部地面的施工。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及单价条款约定,1、施工4㎜厚环氧彩砂地面,颜色灰白、面积约5100㎡、工程单价199元/㎡,合计1014900元。2、施工10㎜高环氧彩砂踢脚线和圆角,长度约3000m、工料单价47元/m,合计141000元。3、施工3㎜厚sikafioor防静电自流平地面,颜色为浅灰、面积约380㎡、工料单价为180元/㎡,合计68400元。4、施工100㎜高sikafioor环氧彩砂踢脚线和圆角,长度约180m、工料单价38元/m,合计6840元。本工程暂估合同总价1231140元。以上价格不含税金。付款方式条款约定,1、合同确定后付合同暂估价额的10%。2、乙方人员进场和材料进场后再付合同暂估价的30%。3、地面施工完成一半后再付30%。4、工程施工结束经甲方、乙方和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再付决算总价的95%。5、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付清。6、本次工程所付款均为承兑汇票。工程验收和结算条款约定,1、竣工验收,全部地面完成后15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或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的,则视为验收合格。2、结算,本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结算,结算量按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保修责任条款约定,乙方所做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分包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1年10月30日经双方核实,截止到2011年10月30日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环氧彩砂地面总面积为5366.2㎡、踢脚线总长度为3396.1m;防静电自流平地面面积为170.1㎡、踢脚线长度为110.2m;回风竖井涂刷环氧树脂面积为113.6㎡;其中口服二层车间环氧彩砂地面总面积为4772.2㎡、踢脚线总长度为2930.1m;防静电自流平地面面积为95.1㎡、踢脚线长度为56m;回风竖井涂刷环氧树脂面积为96.1㎡。口服三层车间环氧彩砂地面总面积为594㎡、踢脚线总长度为466m;防静电自流平地面面积为75.1㎡、踢脚线长度为54.1m;回风竖井涂刷环氧树脂面积为17.5㎡。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62980元,现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期间双方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和最终的决算。2019年8月原告通过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曾致函被告,催促其偿还尚欠工程款608404.1元及逾期利息,但被告未予回复。2019年9月3日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被告亦应依约及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虽未对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的决算,但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分单价及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明确具体,经计算,可以认定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1271384.1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662980元后,拖欠原告608404.1元至今未付。双方在合同中付款方式条款中有关“工程施工结束经甲方、乙方和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再付决算总价的95%”的约定,属于付款期限不明确的约定,原告依法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其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608404.1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给付应自起诉之日的2019年9月3日起计算为宜。

对于被告提及的原告未完成约定的工程,剩余工程被告委托第三方完成的抗辩意见。原告对此并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工程量确认书双方已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与北京福美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收条、银行承兑汇票不足以证实原告未完成工程且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工程系在给付原告工程价款662980元对应的工程量之外原告未完成的工程,故对原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提及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案双方在合同中付款方式条款中有关“工程施工结束经甲方、乙方和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再付决算总价的95%”的约定,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告于2019年提起本案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江市扬子空调联合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8404.1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4元,由被告靖江市扬子空调联合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路祥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人民陪审员  赵立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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