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310号
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邵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季长公路(石榴村村委会北首)。
法定代表人:黄桂忠。
被申请人:江苏中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石榴村亮港桥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叶军。
被申请人: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华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
被申请人:黄桂忠,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余银芳,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黄亚,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杨冬梅,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缪立新,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叶军,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女,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11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黄桂忠、余银芳、黄亚、杨冬梅、缪立新、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406号。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黄桂忠、余银芳、黄亚、杨冬梅、缪立新、叶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黄桂忠、余银芳、黄亚、杨冬梅、缪立新、叶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