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某某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特32号
申请人: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华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申请人:高思稳,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人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思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前由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31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华宝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宝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31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书认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未聘请被申请人至申请人工地工作。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工资表没有时间,也没有申请人确认。
被申请人答辩称:不认可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数额偏低。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319号仲裁裁决书:华宝公司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14名申请人尚欠劳动报酬共计82752元,其中***4780元、**得6780元、***1780元、***5780元、**6780元、高思稳8780元、***4780元、***7264元、***65**元、***6000元、***5000元、**6000元、**7264元、**飞5264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319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故华宝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3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