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1089号
原告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85934,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华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48854306,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宝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49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