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267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创新创业园A1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存款2825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