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2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创新创业园A1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2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932.5元,以上共计4644.5元,由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