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906号 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868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创新创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60497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