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38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938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足额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由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