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3898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