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3898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