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410号
原告:苏州照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468号1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收,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照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照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照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照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照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