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4629号
原告:***。
被告: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越江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灿明,总经理。
被告:***,成年。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严 欢
人民陪审员  任丽芬
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