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破申16号
申请人: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98842,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越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满银,总经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9日决定将南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月26日,本院对南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南江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经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越江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11月2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9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南江公司向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908451.11元、支付利息487027.43元、支付税金475126.81元,并承担仲裁费75166.73元。然南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遂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南江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依法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2860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申请人南江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11件,执行标的合计9489266.05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地、住所地均在靖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展 飞
人民陪审员 高 魁
人民陪审员 郭先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何成龙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