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98842,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满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损失4908451.11元;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利息487027.43元;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税金475126.81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五、仲裁费84457元,由申请人承担9290.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75166.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601元,已扣减为本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将被执行人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8.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执行悬赏公告并予以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9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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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