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兴邦,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满银,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靖江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95号裁决书]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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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曹恒景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