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长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宗明祥,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熊之扬,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广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因其个人意愿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8元,依法减半收取340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宦广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