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876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长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软木外墙板货款、相关软木外墙板安装指导服务费、安装耗材费用、运输费用和6个月维护维修服务费用共计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给原告带来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2日起算至全部付清为止);⒉诉讼***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初,原、被告通过微信和电话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30平方米原产地为葡萄牙的软木外墙板,用于被告承建的2021扬州世园会葡中旅游园展馆建设,双方同意上述软木外墙板货款总价为15万元,包括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相关软木外墙板安装指导服务、安装软木外墙板用的粘合剂和外墙安装固定材料、国际国内运输、报关以及在扬州世园会期间提供6个月外墙板维护维修等服务的费用,被告承诺待软木外墙板运抵施工现场接收后即支付15万元。2021年3月21日,原告将228平方米原产地葡萄牙AMORIM品牌软木外墙板运至施工现场,被告验收了该批软木外墙板,同时原告提供了安装材料及安装技术指导服务。2021年3月28日,葡中旅游园展馆软木外墙板安装工程全部完成,原告亦按约定提供了6个月的维护服务。原、被告约定的是货到付款,但原告自2021年3月起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述葡中旅游协会与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其代表葡中旅游协会提起诉讼,因葡中旅游协会在葡萄牙进行了法人登记,合同相对方应为葡中旅游协会,**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