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苏官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官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471号(聚金阁)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路18号新都坊4-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何园管理处,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大街66号。
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江苏官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何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3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官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官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官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