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路五台新村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2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宗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苏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