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与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MA1MRE1G1U,住所地扬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862171H,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后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550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薛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