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扬州市石塔北新村32幢308室房产,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万永
审判员  毕维明
审判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道庆